十二之一、跟蹤騷擾防制法業務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 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 令之案件:「聲跟騷令」。 (二)檢察官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 長保護令之案件:「聲延跟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