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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12-1
十二之一、跟蹤騷擾防制法業務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
          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
            令之案件:「聲跟騷令」。
      (二)檢察官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
            長保護令之案件:「聲延跟騷令」。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12- 1
十二之一、跟蹤騷擾防制法業務卷宗號數,依案件之種類,於號數上冠以
          字樣如下:
      (一)檢察官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
            令之案件:「聲跟騷令」。
      (二)檢察官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
            長保護令之案件:「聲延跟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