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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8
八、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8
八  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