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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2
二、申告鈴裝置於各級檢察署門崗附近,並應有適合身心障礙人士使用之
    設置,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民國 93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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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告鈴裝置於各級法院檢察署門崗附近,並應有適合身心障礙人士使
    用之設置,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2
二  申告鈴裝置於各級法院檢察署門崗附近,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
    指導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