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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 10 條
評鑑委員會於評鑑決議前,應予申請者及受評鑑人充分陳述之機會,並得
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評鑑應秘密行之。但受評鑑人聲請公開者,得公開行之。
評鑑之決議,應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
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評鑑委員會於評鑑決議前,應予申請者及受評鑑人充分陳述之機會,並得
為必要之調查或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評鑑應秘密行之。但受評鑑人聲請公開者,得公開行之。
評鑑之決議,應採無記名投票之方式,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
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國 85 年 07 月 15 日訂定
第 10 條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召開、委員之遴聘及評鑑方法等事項,應兼顧受評鑑人之程序權及評
  鑑功能之發揮;其有關作業要點由法務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