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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5
五   (效率) 
    檢察官對所辦理之案件及其他職務上應處理之事務,均應迅速處理,
    不得無故遲滯。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5
五   (效率) 
    檢察官對所辦理之案件及其他職務上應處理之事務,均應迅速處理,
    不得無故遲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