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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5
五   (效率) 
    檢察官對所辦理之案件及其他職務上應處理之事務,均應迅速處理,
    不得無故遲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