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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守則 12
十二   (廉潔)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
      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12
十二   (廉潔)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
      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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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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