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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守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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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廉潔)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
      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