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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
      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經由該管長官函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最高
      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者,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辦理。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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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九條第二款之
      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經由該管長官函請該管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者,檢察官及檢
      察總長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