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 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經由該管長官函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最高 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者,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辦理。
十六 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九條第二款之 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經由該管長官函請該管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者,檢察官及檢 察總長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