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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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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14
十四、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 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經由該管長官函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或最高 檢察署檢察總長處理者,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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