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
      院而言,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檢察官依前項規定聲請再審者,
      應向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有管轄權之同審級法院為之。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15
十五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
      院而言,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檢察官依前項規定聲請再審者,
      應向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有管轄權之同審級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