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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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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審法院,係指原審級之法
      院而言,並非指為判決之原法院。檢察官依前項規定聲請再審者,
      應向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有管轄權之同審級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