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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檢察官發見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刑事訴訟法所定
      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依同法所定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再
      審或聲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13
十三  檢察官發見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及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
      ,有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依同法所定程
      序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或聲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