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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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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檢察官發見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刑事訴訟法所定
      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依同法所定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再
      審或聲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