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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確定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不得向該
    管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但有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
    者,得依該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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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確定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不得向
      該管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但有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或非常上訴之
      原因者,得依該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