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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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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軍事審判機關審判確定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不得向該
    管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但有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
    者,得依該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