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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
一、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後,非現役軍人之刑事案件全部由
    司法機關偵審;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案件,亦同。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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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後,非現役軍人之刑事案件全部由
    司法機關偵審;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案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