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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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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國家安全法施行後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1
一、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後,非現役軍人之刑事案件全部由 司法機關偵審;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案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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