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刑事案件,對司法警察 機關初步偵查結果,應傳訊被告先行確定人別,並就被告有利及不利 之情形詳為查證,不得僅憑司法警察機關之移送意旨及初步偵查結果 即行起訴,俾得以發現真實,而期無所枉縱。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刑事案件,對司法警察 機關初步偵查結果,應傳訊被告先行確定人別,並就被告有利及不利 之情形詳為查證,不得僅憑司法警察機關之移送意旨及初步偵查結果 即行起訴,俾得以發現真實,而期無所枉縱。
五 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刑事案件,對司法警察機關初步偵查 結果,倒應傳訊被告就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詳為查證,不得僅憑司 法警察機關之移送意旨及初步偵查結果,即行起訴,俾得以發現真實 ,而期無所枉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