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檢察官之傳票及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書內備註欄所載「帶國民身分 證」等字,應以紅字大一號字體印製,以提醒被告、犯罪嫌疑人、 受刑人及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案。
九、檢察官之傳票及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書內備註欄所載「帶國民身分證 」等字,應以紅字大一號字體印製,以提醒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刑 人及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案應訊。
九 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書及檢察官之傳票內備註欄所載「帶國民身分證 」等字,應以紅字大一號字體印製,以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受刑 人及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案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