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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檢察官囑託其他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除函送判決書外,應另檢
      附偵、審筆錄簽名、照片、口卡片等資料。如需發監執行者,應採
      取受刑人之指紋,以供比對查核。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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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檢察官囑託其他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除函送判決書外,應另檢附
    訊 (詢) 問筆錄及照片、口卡片等資料。如需發監執行者,應採取受
    刑人之指紋,以供比對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