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檢察機關因法醫師或檢驗員人力不足時,對於屍傷之檢驗,得委託 當地醫院、學校選定適當之醫師或其他醫學專門人員協助辦理。
十六 檢驗屍體除由法醫師或檢驗員製作診斷書或鑑定人提出鑑定報告外 ,與製作勘驗筆錄,載明到場之死者配偶親屬、參加鑑定人員、實 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製作之圖書或照片、 應一律附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