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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16
十六  檢察機關因法醫師或檢驗員人力不足時,對於屍傷之檢驗,得委託
      當地醫院、學校選定適當之醫師或其他醫學專門人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