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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或命檢察
    事務官或調度司法警察官前往相驗。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1
一  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或命檢察
    事務官或調度司法警察官前往相驗。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1
一  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為「司法
    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