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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1
一  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或命檢察
    事務官或調度司法警察官前往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