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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 4
四、配置檢察官辦案之書記官或其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實,酌情
    予以獎勵。
民國 95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4
四、配置檢察官辦案之書記官或其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實,酌情
    予以獎勵。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4
四  配置檢察官辦案之書記官或其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實,依前
    述規定獎勵標準,酌降一級予以敘獎。
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4
四  配置檢察官辦案之書記官或其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實,依前
    述規定獎勵標準,酌附一級予以敘獎。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4
四  配置檢察官辦案之書記官或其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實,依前
    述規定獎勵標準,酌降一級予以敘獎。
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4
配置檢察官辦案之書記官或其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實,依前述規
定獎勵標準,酌附一級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