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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 2
二、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查察賄選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認真
    負責,績效良好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查獲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立法院正副院長或其
      他同等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
      責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記一大功,其案
      情繁雜,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查獲直轄市市議員、縣 (市 )長、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
      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
      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記功二次,其案情繁雜
      ,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一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三)查獲縣 (市 )議會正副議長、議員、鄉 (鎮、市 )長候選人、農會
      及漁會理事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總幹事候聘人及其配偶、直系
      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者,記功一次,其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
      得記功二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四)查獲鄉 (鎮、市 )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代表、村 (里 )長候選人及
      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選,或對上述候
      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嘉獎二次,其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
      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一次或兩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五)查獲前四款以外之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
      嘉獎一次或二次,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一
      次或兩次。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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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查察賄選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認真
    負責,績效良好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查獲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立法院正副院長或其
      他同等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
      責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記一大功,其案
      情繁雜,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查獲直轄市市議員、縣 (市 )長、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
      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
      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記功二次,其案情繁雜
      ,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一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三)查獲縣 (市 )議會正副議長、議員、鄉 (鎮、市 )長候選人、農會
      及漁會理事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總幹事候聘人及其配偶、直系
      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者,記功一次,其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
      得記功二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四)查獲鄉 (鎮、市 )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代表、村 (里 )長候選人及
      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選,或對上述候
      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嘉獎二次,其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
      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一次或兩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五)查獲前四款以外之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
      嘉獎一次或二次,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一
      次或兩次。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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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查察賄選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認真
    負責,績效良好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 查獲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直轄市市長、立法
      院正副院長、國民大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
      、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
      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置之負責人、助選員
      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記一大功,其案情繁
      雜,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 查獲直轄市市議員、縣 (市) 長、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
      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
      設置之負責人、助選員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
      ,記功二次,其案情繁雜,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一大功或請頒
      獎章、獎狀。                                              
 (三) 查獲縣 (市) 議會正副議長、議員、鄉 (鎮、市) 長候選人、農會
      及漁會理事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總幹事候聘人及其配偶、直系
      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
      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置之負責人、助選員賄選,
      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記功一次,其案情繁雜,查
      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二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四) 查獲鄉 (鎮、市) 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代表、村 (里) 長候選人及
      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
      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置之負責人、
      助選員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嘉獎二次,其
      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一次或兩次或請頒獎
      章、獎狀。                                                
 (五) 查獲前四款以外之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
      嘉獎一次或二次,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一
      次或兩次。
民國 91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2
二  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查察賄選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認真
    負責,績效良好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 查獲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直轄市市長、立法
      院正副院長、國民大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
      、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
      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置之負責人、助選員
      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記一大功,其案情繁
      雜,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 查獲直轄市議員、縣 (市) 長、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級
      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
      置之負責人、助選員,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賄選者,
      記功二次,其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一大功或
      請頒獎章、獎狀。
 (三) 查獲縣市議會正副議長、議員、鄉鎮市長候選人、農會及漁會理事
      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總幹事候聘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
      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者,記功一次,其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
      得記功二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四) 查獲前三款以外之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
      嘉獎二次,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一次或兩
      次。
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修正
2
二  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查察賄選,認真負責,績效良好者,
    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 查獲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立法院正、副院長或
      其他同等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
      置辦法所設置之負責人、助選員賄選者,記大功,案情繁雜,共犯
      人數逾十人者,得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 查獲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級
      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所設
      置之負責人、助選員賄選者,記功二次,案情繁雜,共犯人數逾十
      人者,得記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三) 查獲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聘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賄選者,記功一次,案情繁
      雜,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二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四) 查獲前三款以外之人賄選者,嘉獎二次,案情繁雜,共犯人數逾十
      人者,得記功一次或兩次。
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2
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查察賄選,認真負責,績效良好者,依左
列規定獎勵:
一  查獲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省、市長、立法院正
    、副院長、國民大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級選舉候選人賄選者,記
    功兩次,案情繁雜,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大功,共犯人數逾三十
    人者得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  查獲省、市議員、縣、市長、省 (市) 議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級
    選舉候選人賄選者,記功一次,其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
    者,得記功二次,共犯人數逾三十人者,得記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
三  查獲前二款以外之人賄選者,嘉獎一次,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
    十人者,嘉獎兩次。共犯人數逾三十人者,得記功一次或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