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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檢察官應針對案情內容為重點搜索,避免漫無目標之方式,並應出以
    懇切之態度及維持適度之禮貌。
民國 84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7
  七  檢察官應針對案情內容為重點搜索,避免漫無目標之方式,並應出以
      懇切之態度及維持適度之禮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