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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 6
六  搜索時應出示證件並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民國 84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6
  六  搜索時應出示證件並通知該管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