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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搜索政府機關宜由檢察官親自率員為之,以示慎重。
民國 84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4
  四  搜索政府機關宜由檢察官親自率員為之,以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