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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有無搜索政府機關之必要,應事先與主任檢察
    官研商判斷其必要性與可能扣押之證物,並報請檢察長核可。
民國 84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3
  三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有無搜索政府機關之必要,應事先與主任檢察
      官研商判斷其必要性與可能扣押之證物,並報請檢察長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