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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 2
二  檢察官依據證據資料,足認應扣押之證物確在該政府機關內,且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另有限制或禁止之規定外,得逕行搜索、扣押:
 (一) 該政府機關或持有、保管該證物之公務員經請求交付而拒絕者。
 (二) 證物非經搜索、扣押顯有遭隱匿或湮滅之急迫情形者。
民國 84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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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檢察官依據證據資料,足認應扣押之證物確在該政府機關內,且有左
      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另有限制或禁止之規定外,得逕行搜索、扣押:
   (一) 該政府機關或持有、保管該證物之公務員經請求交付而拒絕者。
   (二) 證物非經搜索、扣押顯有遭隱匿或湮滅之急迫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