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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搜索政府機關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  搜索後如確有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由檢察長或其指定之發言
      人為之。
民國 84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2
十二  搜索後如確有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由檢察長或其指定之發言
      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