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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6
六  移送之槍砲、彈藥,如與移送書或其他文書所載不符,應報請檢察官
    處理,並拍照存證。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6
六  移送之槍砲、彈藥,如與移送書或其他文書所載不符,應報請檢察官
    處理,並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