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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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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移送之槍砲、彈藥,如與移送書或其他文書所載不符,應報請檢察官
    處理,並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