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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4
四  群眾突發事件之現場,由警察機關處理。設有指揮所者,檢察長得應
    警察機關之請求,或於必要時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到指揮所瞭
    解狀況,並提供法律上意見或做必要之協助。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4
四  群眾突發事件之現場,由警察機關處理。設有指揮所者,檢察長得應
    警察機關之請求,或於必要時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到指揮所瞭
    解狀況,並提供法律上意見或做必要之協助。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4
四  群眾突發事件之現場,由警察機關處理,設有指揮所或有必要時,檢
    方得應警成之請求指派檢察官到場提供法律上意見或做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