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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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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群眾突發事件之現場,由警察機關處理。設有指揮所者,檢察長得應
    警察機關之請求,或於必要時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到指揮所瞭
    解狀況,並提供法律上意見或做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