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