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4 08: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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