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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40
四十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核第三十四點之催辦通知或
      第三十七點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
      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40
四十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核第三十四點之催辦通知或第
      三十七點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
      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