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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40
四十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核第三十四點之催辦通知或
      第三十七點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
      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