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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38
三十八  案件進行中,承辦人員有更易時,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人員
        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
        官之姓名。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38
三十八  案件進行中,承辦人員有更易時,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人員
        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
        官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