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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38
三十八  案件進行中,承辦人員有更易時,應於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人員
        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
        官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