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之一、(聲請法院裁定宣告監護處分) 檢察官於偵查中,認被告有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情 形而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者,得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檢察官於案件審理中,認被告有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 之情形而有緊急必要時,得出具補充理由書,促請法院是否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判決前,先以裁 定宣告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