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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91
九十一、(告訴之代理)
        告訴人於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
        者為限。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
        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
        外國人如委任告訴代理人,其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受理
        本國人案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
        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應經認證
        。(刑訴法二三六之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91
九十一   (告訴之代理)
        告訴人於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
        者為限。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
        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
        外國人如委任告訴代理人,其委任狀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受理
        本國人案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或授權為
        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或授權書應經認證
        。
         (刑訴法二三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