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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0
七十、(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一))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
      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對非屬應行國民參
      與審判之案件,提起公訴時,起訴書內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
      犯法條等事項,應指明證據方法或證據資料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如
      係移送併案審理之案件,亦應檢具併案意旨書,以落實舉證責。(
      刑訴法一六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70
七十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一) )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故檢
      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時,起訴
      書內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應指明證據方法或
      證據資料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如係移送併案審理之案件,亦應檢具
      併案意旨書,以落實舉證責任。 (刑訴法一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