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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0: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
七、(卷宗之編訂)
    檢察署應保存之訴訟文書,依進行之次序,隨收隨訂案卷內,並應詳
    填目錄及刑事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上訴書及駁回再議聲請
    處分書原本應另行編訂卷宗保存,而以正本附於案卷內。(刑訴法五
    四)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7
七   (卷宗之編訂)
    檢察署應保存之訴訟文書,依進行之次序,隨收隨訂案卷內,並應詳
    填目錄及刑事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上訴書及駁回再議聲請
    處分書原本應另行編訂卷宗保存,而以正本附於案卷內。 (刑訴法五
    四)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
七  法院檢察署應保存之訴訟文書,依進行之次序,隨收隨訂案卷內,並
    應詳填目錄及刑事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不起
    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原本應另行編
    訂卷宗保存,而以正本附於案卷內。 (刑訴法五四)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7
七  法院檢察署應保存之訴訟文書,依進行之次序,隨收隨訂案卷內,並
    應詳填目錄及刑事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不起
    訴處分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原本應另行編
    訂卷宗保存,而以正本附於案卷內。 (刑訴法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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