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卷宗之編訂) 檢察署應保存之訴訟文書,依進行之次序,隨收隨訂案卷內,並應詳 填目錄及刑事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上訴書及駁回再議聲請 處分書原本應另行編訂卷宗保存,而以正本附於案卷內。(刑訴法五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