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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3
五十三、(調查事證、認定事實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偵查案件,應詳盡調查事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所下判
        斷必須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且不違背一般人之經驗法則,所得結
        論不能有論理上之矛盾,斷不可憑空推測,僅以臆想之詞,如「
        難保」、「自屬當然」等字樣為結論。(刑訴法一五四、一五五
        )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53
五十三   (調查事證、認定事實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偵查案件,應詳盡調查事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所下判
        斷必須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且不違背一般人之經驗法則,所得結
        論不能有論理上之矛盾,斷不可憑空推測,僅以臆想之詞,如「
        難保」、「自屬當然」等字樣為結論。 (刑訴法一五四、一五五
        )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5
五十五  檢察官偵查案件,應詳盡調查事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所下判
        斷必須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且不違背一般人之經驗法則,所得結
        論不能有論理上之矛盾,斷不可憑空推測,僅以臆想之詞,如「
        難保」、「自屬當然」等字樣為結論。 (刑訴法一五四、一五五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55
五十五  檢察官偵查案件,應詳盡調查事證,認定事實應憑證據,所下判
        斷必須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且不違背一般人之經驗法則,所得結
        論不能有論理上之矛盾,斷不可憑空推測,僅以臆想之詞,如「
        難保」、「自屬當然」等字樣為結論。 (刑訴法一五四、一五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