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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2
四十二、(保證金之沒入)
        檢察官逕命具保之被告,需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並經拘提無
        著,足以認定係逃匿者,始得沒入其保證金。(刑訴法一一八)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42
四十二   (保證金之沒入)
        檢察官逕命具保之被告,需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場,並經拘提無
        著,足以認定係逃匿者,始得沒入其保證金。 (刑訴法一一八)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2
四十二  檢察官逕命具保之被告,如非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
        不如期到場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 (刑訴法一一八)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42
四十二  檢察官逕命具保之被告,如非逃匿,不得僅以受有合法傳喚無故
        不如期到場之理由,沒入其保證金。 (刑訴法一一八)